申请执行人徐俊驰。被执行人蓝菊香。
本院在执行(2012)丽云商初字第359号申请人徐俊驰与被申请人蓝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菊香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2)丽云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蔚审判员:叶林波审判员:杨世田
书记员: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