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诤。被执行人王跃刚。
原告孙诤与被告王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诤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跃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诤未实现债权5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跃刚查无下落,且财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跃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244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兴荣审判员:包福建审判员:杨志强
代书记员:金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