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丁法与张畅、朱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民字第20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丁法,农民。被执行人张畅,农民。被执行人朱江平,居民。

原告王丁法与被告张畅、朱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丁法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江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王丁法与朱江平于2013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丁法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江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王丁法同意朱江平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其余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愿免除。还款期限如下: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3年10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205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卓颖审判员:杨志强审判员:张燕

代书记员:郎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