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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志勇与顿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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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志勇。被执行人顿相成。第三人邢美玲。

本院在执行王志勇申请顿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顿相成未按期履行(2012)长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查明,第三人邢美玲系被执行人顿相成之妻。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亦应承担给付责任。现王志勇提出追加第三人邢美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邢美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邢美玲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志勇146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