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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窦胜太与张小斌、石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初字第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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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窦胜太被执行人张小斌被执行人石德军

本院在执行窦胜太诉张小斌、石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斌、石德军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