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窦胜太被执行人张小斌被执行人石德军
本院在执行窦胜太诉张小斌、石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斌、石德军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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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窦胜太被执行人张小斌被执行人石德军
本院在执行窦胜太诉张小斌、石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斌、石德军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