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珂被执行人司引利
本院在执行王珂诉司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引利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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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珂被执行人司引利
本院在执行王珂诉司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引利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