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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珂与司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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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珂被执行人司引利

本院在执行王珂诉司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引利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