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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太荣与何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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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太荣被执行人何金海

本院在执行杨太荣诉何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2009)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立抗字第1号裁定书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