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太荣被执行人何金海
本院在执行杨太荣诉何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2009)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立抗字第1号裁定书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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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太荣被执行人何金海
本院在执行杨太荣诉何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2009)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立抗字第1号裁定书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