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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全喜与王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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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全喜被执行人王跃东

本院在执行马全喜诉王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跃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