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成山被执行人王良波
本院在执行王成山诉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成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良波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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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成山被执行人王良波
本院在执行王成山诉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成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良波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