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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柳新生与朱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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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柳新生被执行人朱向华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