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元武被执行人杨东来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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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元武被执行人杨东来
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