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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柴德永与程石虎、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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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柴德永,男,汉族。被执行人程石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云,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柴德永诉程石虎、李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协商,于2013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至2019年6月履行完毕。因和解协议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