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裴建超诉王保玲、吕新成、方好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4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裴建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保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新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好迎,男,汉族。

裴建超诉王保玲、吕新成、方好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保玲、吕新成、方好迎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