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学斌,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新花,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卜学斌诉被告陈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学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卜学斌负担。
审判员:邵希军
书记员:温雷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