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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再审申请人李连秀与被申请人鹿贵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2012)邯市民申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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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连秀,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鹿贵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坤,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连秀因与被申请人鹿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1)魏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连秀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连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连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保俊审判员:焦小力审判员:武涛

书记员:李雅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