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连秀,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鹿贵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坤,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连秀因与被申请人鹿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1)魏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连秀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连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连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保俊审判员:焦小力审判员:武涛
书记员:李雅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