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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韩伟与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民二初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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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伟。被告高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韩伟负担。

审判员:刘建平

书记员:王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