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伟。被告高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韩伟负担。
审判员:刘建平
书记员:王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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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伟。被告高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韩伟负担。
审判员:刘建平
书记员:王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