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文堆,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程艳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堆与被告程艳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新娟
书记员:王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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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文堆,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程艳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堆与被告程艳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新娟
书记员:王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