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正,男。被执行人江彦堂,男。
本院在执行张国正与江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江彦堂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涉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彦堂在涉县涉城镇小海路75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彦堂所有房屋产权证号为0**818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江彦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炳勋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