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丽,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程飞虎,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秦瑞芳,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军丽与被申请执行人程飞虎、秦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军丽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马旭鹏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