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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树英与张同亻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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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树英(又名张术英)。委托代理人张爱英。被告张同亻入。委托代理人兴白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英诉被告张同亻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张树英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审判员:杨建立审判员:张翠芹

书记员:张淑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