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中民,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解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对陈学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1号楼1单元501室住宅一套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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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中民,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解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对陈学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1号楼1单元501室住宅一套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