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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中民与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2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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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中民,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学军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学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1号楼1单元501室住宅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学军所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1号楼1单元501市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