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联太。被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季福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联太与被执行人王海霞、季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亮亮审判员:王樵代理审判员:胡耀忠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