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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联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射执字第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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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联太。被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季福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联太与被执行人王海霞、季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亮亮审判员:王樵代理审判员:胡耀忠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