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成华,1949月11月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徐荣飞,驾驶员。被执行人董克成,驾驶员。
申请执行人李成华与被执行人徐荣飞、董克成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黄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射黄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樊利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海明审判员:顾亮亮审判员:王樵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