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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兆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射执字第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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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兆田,工人。被执行人马福海,工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射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樊利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海明审判员:顾亮亮审判员:王樵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