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守花。被执行人徐明亮,
申请执行人李守花与被执行人徐明亮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开民初字第075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射开民初字第07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樊利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海明审判员:顾亮亮审判员:王樵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