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本荣。被执行人陈昌仁。被执行人王本巧。
申请执行人郭本荣与被执行人陈昌仁、王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耦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待发现被执行人重新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即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射耦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海明审判员:顾亮亮代理审判员:胡耀忠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