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某某,渔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新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射商初字第05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孙天华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