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亚东,公务员。被执行人王文君,公务员。
申请执行人吕亚东与被执行人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王文君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12.5元,执行费7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君54824.5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文君的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海明代理审判员:胡耀忠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边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