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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黎路驷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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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路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华。

上诉人黎路驷因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黎路驷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黎路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路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黎路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勇代理审判员:高雁代理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王邵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