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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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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金梅。被告韩艳云。被告邢新建。

申请执行人宋金梅与被执行人韩艳云、邢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为永、窦古华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到本市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二、到房管、车管、工商及土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87758.23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铜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义执行员马伏新执行员孟曙光

书记员:陈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