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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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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农民。被执行人谢光伟,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谢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铜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采取以下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7303元及其他费用经采取以上措施无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铜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魏执行员蔺珂执行员史良

书记员:张宏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