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玉乐,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徐州市贾汪人。被执行人张扬,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解玉乐与被执行人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9)铜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解玉乐人民币238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7050元,已履行50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3年7月11日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2013年7月5日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2013年6月6日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2013年6月6日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2013年7月17日、9月22日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扬现居无定所。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铜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祁凤芹执行员李健执行员杜长银
书记员:宋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