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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55号唐新华申请执行秦宣军、李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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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新华。被执行人:秦宣军。被执行人:李翠荣。

本院在执行唐新华申请执行秦宣军、李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