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才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有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左才海申请执行陈桂英、张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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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左才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有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左才海申请执行陈桂英、张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