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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左才海申请执行陈桂英、张有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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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才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有南,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左才海申请执行陈桂英、张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