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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123号吴志群、石建富申请执行桂林华丹全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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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志群。申请执行人:石建富。被执行人:桂林华丹全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馨慧。被执行人:邱馨慧。被执行人:叶志生。

本院在执行吴志群、石建富申请执行桂林华丹全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