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荣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双成。
本院在执行李荣明申请执行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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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荣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双成。
本院在执行李荣明申请执行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