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彭跃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东生申请执行彭跃玲、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委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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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彭跃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东生申请执行彭跃玲、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委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