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财章(复议申请人) 莫海刚(申请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梁财章不服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移执字第156-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3年11月29日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复议人梁财章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莫海刚与梁财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桂县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后,认为该案临桂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梁财章向莫海刚借款的事实清楚,并判决梁财章归还19万元给莫海刚。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服生效判决,可通过申诉途径解决,但申诉不影响执行。裁定拍卖的粤B×××**凯美瑞轿车为被执行人梁财章所有,梁财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车为脏车,因此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梁财章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梁财章提出其从没有向莫海刚借过钱,借条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被迫写的,临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等,请求撤销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移执字第15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拍卖粤B×××**凯美瑞轿车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梁财章与莫海刚民间借贷,经临桂县人民法院及本院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财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莫海刚向临桂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桂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查封、拍卖裁定。
本院认为,梁财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临桂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查封、拍卖裁定,拍卖梁财章名下财产履行判决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梁财章所提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梁财章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审判员:闭寿禄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