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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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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祝明。被执行人陈刊。被执行人周雨。被执行人陈莹。被执行人唐福霞。被执行人陈奭。被执行人林岚。被执行人秦玉芳。

申请执行人祝明与被执行人陈刊、周雨、陈莹、唐福霞、陈奭、林岚、秦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七星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星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代理审判员:王美丽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