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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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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连芳。被执行人刘解放。

申请执行人徐连芳与被执行人刘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七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对同一标的物的统一执行,统一解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星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一案由资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资源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再生审判员:闭寿禄审判员:杨忠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