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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执提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提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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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艺松。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艺松与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涉案房产(厚丰商业步行街)被多个辖区法院查封,为了便于对同一标的物的统一执行,统一解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灵川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2)灵民初字第3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级到本院执行。灵川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到本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审判员:闭寿禄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