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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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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浩。被执行人: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康浩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秀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了便于该案得到集中、有效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一案由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叠彩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秀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再生审判员:曾宪戊审判员:闭寿禄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