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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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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庆宗。被执行人陈刊。被执行人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源。

申请执行人陈庆宗与被执行人陈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代理审判员:王美丽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