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XX。委托代理人方X。被执行人黄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X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X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的第一期借款人民币11000元,定于2013年3月20日前偿付5000元,2013年7月31日前再偿还6000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定全审判员:凌其伟代理审判员:黄贤山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