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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邱小明与王镜明、崔艳芬民间借贷纠纷165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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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被告: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希望通过其他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飞勇人民陪审员:黎新泉人民陪审员:冯树棠

书记员:郑鹏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