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被告: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以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希望通过其他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志聪人民陪审员:黎新泉人民陪审员:冯树棠
书记员:郑鹏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