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远明与被执行人郑建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稷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外出打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稷山县人民法院(2012)稷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淑菁执行员杜东波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任洋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