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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远明与郑建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稷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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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远明与被执行人郑建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稷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外出打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稷山县人民法院(2012)稷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淑菁执行员杜东波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任洋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