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果尔,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王贵喜,男,194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果尔与被执行人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稷民三初字第201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果尔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贵喜现在山西曲沃监狱服刑。申请人申请保留债权,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稷执字第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