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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离法执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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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胡耀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胡耀华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并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8日已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一部份(2013年7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第二条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1364元(含诉讼费1164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费2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一部份(即2013年7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薛海斌

书记员:冯二冬